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徐江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江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柯某某(另案)多次向位于临海市**镇的台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后伪造虚假行驶证将车辆抵押给他人。该公司法人陈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多次将车辆租借给柯某某及其朋友即被告人徐江华。被告人徐江华在明知的情况下,出面持伪造的虚假行驶证先后将三辆车抵押给他人。其中,2019年3月柯某某向陈某某租借了号牌为浙J2****的奥迪A6轿车,并伪造了车主为被告人徐江华的行驶证,让被告人徐江华出面以车辆质押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019年3月11日左右,被告人徐江华通过严某某介绍,持伪造的行驶证在临海市杜桥镇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被害人林某某等3人实际被骗人民币14万元左右。后被告人徐江华将其实际骗得的款项全部交给了柯某某。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徐江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汽车租赁合同、转账记录、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行驶证、车辆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严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江华及同案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江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江华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敏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江华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卷外材料七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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