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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单元**号,2019年813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释放,并于释放当日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2019年9月14日被古冶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6日院批准,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从他人处陆续购买蚂蚁牌741、841等型号共计300余台比特币挖矿机进行挖矿,徐某私自将该用于挖矿的电表改装窃电。经核算,自2019年4月24日0时至同年8月12日20时,窃电总量为494554.92Kwh。经古冶区发展改革局对被盗电量进行价格认定:窃电总价值为284755元人民币。徐某在此期间共缴纳电费1042元,故徐某盗窃数额为283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比特币挖矿机;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书;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雨

2020年49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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