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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弄**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2月2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5年8月2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盗窃,于2018年7月1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于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0月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徐某至龙泉市环城东路**号**单元**室被害人叶某某家,利用卫生间墙上开关盒内钥匙进入叶某某卧室,将其放置在木桌抽屉内的16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10月3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徐某至龙泉市龙渊街道一村联建房**幢**单元**室被害人周某某家,将卫生间窗户拆下后从卫生间窗户翻爬进入室内,通过翻找,未在室内盗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三、2020年11月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徐某至龙泉市龙渊街道东小区**幢**公寓**室被害人沈某某家,见房门未锁,遂进入沈某某卧室,将其放置在衣柜内的38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徐某夜间入户盗窃他人财物3次,共计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周某某、沈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夜间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孝龙

                              检察官助理:李奇轩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在龙泉市看守所;

2、本案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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