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Z381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农民,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住濉溪县**镇**楼村**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曾因盗窃于2018年3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建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至濉溪县**镇**坊村**庄**队时,趁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大门未锁溜进孙某某家中,将放在一楼杂物柜里和二楼卧室木桌抽屉内的现金、灰色布袋一个、黑棕色塑料袋一个盗走;而后被告人徐某某进入孙某某家北侧约10米的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将陈某某家中一楼东侧卧室内现金盗走,共计盗窃人民币7442.7元、灰色布袋一个、黑棕色塑料袋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44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飞
检察官助理:张溪溪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