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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东检检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10219********3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某区****路*号,住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9年10月25日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某在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村自家房屋屋顶使用滚笼猎捕鸟类时,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蔬园乡派出所民警发现,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作案工具滚笼及被猎捕的鸟类共计14只。经鉴定,徐某猎捕的鸟类为白腰朱顶雀,属于三有保护鸟类。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蔬园乡派出所民警在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黎明村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鸟类及捕鸟工具;

2.书证:徐某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牛之清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鸟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昌

检察官助理 张元勋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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