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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街**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2年11月23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予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8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弥勒市多次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和毒品甲基苯丙胺275.078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弥勒市**镇佛城商都3号门附近,9次贩卖毒品小马给杨某某、李某某,共计贩卖毒品小马180颗,共计18克。

2、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弥勒市**镇佛城商都1号门至3号门附近,16次贩卖毒品小马给彭某某、廖某某,共计贩卖毒品小马96颗,共计9.6克。

3、2017年5月19日至5月22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弥勒市**镇**号电影院路口、斯威登酒店门口,3次贩卖毒品小马给张某某、孙某某,共计贩卖毒品小马150颗,共计15克。

2017年5月23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弥勒市**镇香湾酒店307号房间窗户外及对面路边树脚查获张某某从被告人徐某处购买用于贩卖的28.5颗毒品可疑物及两份毒品晶体可疑物。经鉴定及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428克。

2020年1月8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弥勒市**镇佛城商都3号门旁附近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20颗。后公安民警依法对徐某位于弥勒市**镇**路**号号出租房进行搜查,查获坨状、条状及用塑料自封袋封装的多份毒品可疑物。经鉴定及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毒品海洛因,净重231.05克(其中绿色毒品可疑物净重2克)。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陆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11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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