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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诈骗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滕州市**路**广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日,全国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电子体温枪的情况下,通过QQ聊天虚构手里有体温枪现货,骗取麦某某信任,以出售体温枪为由,骗取麦某某12615元。

2、2020年2月3日,全国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通过QQ聊天虚构手里有口罩现货,骗取黄某某信任,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黄某某1000元。

3、2020年2月7日,全国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电子体温枪的情况下,通过QQ聊天虚构手里有体温枪现货,骗取于某某信任,以出售体温枪为由,骗取于某某6090元。

4、2020年2月7日,全国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电子体温枪的情况下,通过QQ聊天虚构手里有体温枪现货,骗取徐某某信任,以出售体温枪为由,骗取徐某某8260元。

5、2020年2月8日,全国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电子体温枪的情况下,通过QQ聊天虚构手里有体温枪现货,骗取贾某某信任,以出售体温枪为由,骗取贾某某1000元。

6、2020年2月9日,全国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电子体温枪的情况下,通过QQ聊天虚构手里有体温枪现货,骗取张某某信任,以出售体温枪为由,骗取张某某7200元。

7、2020年2月10日,全国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电子体温枪的情况下,通过QQ聊天虚构手里有体温枪现货,骗取张某某信任,以出售体温枪为由,骗取张某某7360元。

8、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虚构可以帮忙办理流水贷款,通过QQ、微信、电话聊天骗取万某某的信任,骗取万某某1420元。

9、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虚构其可以定做玻璃,骗取程某某信任,骗取程某某玻璃款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司某某三人证言,被害人程某某、贾某某、于某某九人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通过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王秀娟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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