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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春雷路33号院1号楼36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 年11月25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8月份,被告人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以镇江**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福建泉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987976.1元,涉税额167955.9元,用于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无前科;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出具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被抓获的情况;泉州**有限公司基本情况;镇江**有限公司基本情况;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师某某师某杜某某洪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明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额:16795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奇

田文生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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