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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0********,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岛国货**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生活超市(以下**青岛**生活超市)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号**号楼**单元103户,住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号9-1606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与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在青岛凯德生活超市收银台、服务台等处,先后多次相互配合,通过扫码佯装交费,再消除扫码商品记录,实际不交费的手法,盗窃青岛凯德生活超市商品。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周某某、张某某协助下,先后7次盗窃蔬菜、饮料等商品(价值人民币1180元)。同时,徐某某先后45次协助周某某、张某某、于某某、马某某(另案起诉)等盗窃猪肉、蔬菜等商品(价值人民币7653元)。后被告人徐某某被查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和同案犯张某某等供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通

检察官助理:吕晨辉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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