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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福建省漳平市**巷**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王某某将1个卡特牌312D型挖斗(含配件)放在漳平市**街道大景城B区**号楼楼下草坪上,被告人徐某看到后想将它偷走去卖。2020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到漳平市**路**号张某某经营的“陈凤萍废品收购店”,骗张某某称其老板送给他1个挖斗想以废铁卖掉,因挖斗太重无法搬动,想让张某某帮忙搬动,在商量好以每斤0.9元的价格将该挖斗出售给该废品收购店后,张某某驾驶1部红色三轮货车到大景城B区**号楼楼下草坪上,二人将该挖斗搬到车上并到新华加油站边的地磅进行称重,后张某某将该挖斗运回“陈凤萍废品收购店”,张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徐某人民币432元。案发后,该挖斗已追回归还给王某某。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卡特牌312D型挖斗(含配件)价值3060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徐川被漳平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川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佳旺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现住漳平市**巷**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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