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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8年冬天,在抚松县抚松镇富源胡同附近的东山上非法砍伐林木,经抚松县森林调查设计队鉴定,徐某甲非法采伐的林木中包括6株天然黄菠萝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孙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三)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四)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二、盗窃罪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8年冬天,在抚松县抚松镇富源胡同附近的东山上,前后三次盗伐张某某的果树做烧柴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孙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四)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五)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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