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宁海县**镇**组**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宁海县**镇**村**号其经营的小店内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多次接受鲍某某、蒋某某、舒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4000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残疾人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鲍某某、蒋某某、舒某某、徐某乙、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桂荣
检察官助理 潘文飞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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