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 ,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1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安徽省临泉县、河南省新蔡县等地收购卷烟,销售给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个体徐某乙、廖某某,共计销售卷烟1479493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新蔡县收购卷烟共计人民币61600元,在收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立明
检察官助理:龚嘉佳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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