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同年11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日至9月27日,自2019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徐某甲每天以平均每斤人民币6.5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向程某某购买生猪,后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家中未经检验检疫私自宰杀,再以平均每斤10元的价格将私宰的猪肉销售给“秀某某”、“吓某某”以及市场的顾客。2018年8月29日凌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联合荔城区区农业局、荔城区食药监局查获该窝点并抓获被告人徐某甲,并从被告人徐某甲处扣押“888便笺”账单1份、客户为“秀某某”**猪肉账单1份、客户为“吓某某”**猪肉账单1份、海宁市**文具玩具日用品百货商行账单1份。经查,被告人徐某甲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25800元,非法获利约610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账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程某某、陈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25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处。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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