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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615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协助同案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驾校**分校,向刘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汽油,非法销售收入共人民币523621元。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涉案货车、加油工具、95号汽油0.55吨及销售明细账、收据等物。经价格鉴定,被查获的0.55吨汽油价值人民币535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289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补充卷)。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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