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孟召强(已判决)到上海市崇明区**村与村主任倪某某谈好献血补贴价格。后孟召强招募并伙同王某甲、吴某某、徐某乙(均已判决)、被告人徐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发布信息,以支付补贴费的名义,招募并组织张某甲、徐某丙、王某乙等多名献血者,并从中抽头牟利。同年12月4日,孟召强安排上述人员乘坐其联系的大巴车,由王某甲带领从下沙出发至上海市崇明区血站献血,其中王某甲、张某甲、徐某丙等9人献血成功。
经查证,被告人徐某甲非法组织卖血9人次。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在指定地点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扣押笔录、献血登记表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献血证、献血登记表、领款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召强、王某甲、吴某某、徐某乙、张某乙、施某某、谢某某、倪某某、方某某、王某乙、徐某丙、张某甲、李某加、王某丙、周某某、李某乙、罗某某、黄某某、祝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电子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搜查视频、电话音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微信发布信息,以支付补贴费的名义,招募并组织多人至上海市崇明区血站献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蕾
检察官助理:江一鸣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1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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