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49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家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在网上购买了赫曼陆龟2只、豹纹陆龟1只和苏卡达陆龟1只予以饲养。后在饲养的过程中其中三只陆龟陆续死亡,另一只赫曼陆龟被扣押。经估价,四只陆龟的价值为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已向我院预缴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7500元。
2020年4月16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将被告人徐某甲抓获归案。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乙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银行凭证、一只赫曼陆龟的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上述四只陆龟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贤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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