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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707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1********,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通州市人,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金沙街道**小区**号楼**室,个体。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起,被告人徐某甲以其为江苏省南通市兴业银行经理,可以帮助做理财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6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被害人龚某某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买璞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1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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