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镇**村**屯,现住址鄂伦春自治旗**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毕拉河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毕拉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毕拉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毕拉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5月24日,徐某甲为了增加收入,在无林地权属证明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用雇佣来的四轮车带播种机将位于毕拉河林业局大二沟林场31林班1小班内,33林班16、19、 21、 22、 33、34、56小班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61777平方米,折合92. 66亩。以上地块为徐某乙非法开垦,徐某乙已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垦后由徐某甲耕种农作物黄豆至今。经毕拉河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处依据2010年森林经理调查的林相图及森林资源档案查实,徐某甲非法占用的林地地类为纯林、混交林、沼泽,权属为国有,均已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管护人员明确通知禁止耕种的情况下,仍然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92.66亩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鄂伦春自治旗**镇**村**屯,联系电话:1514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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