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310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小区**单元**室。2014年12月30日因提供虚假证言被虎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1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徐某甲的父亲徐某乙与虎林市阿北乡政府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承包阿北乡新发屯南防洪大坝与阿布沁河中间的草原920亩。2003年,徐某乙将其承包的489.58亩草原分给被告人徐某甲经营。被告人徐某甲在经营期间陆续开垦草原388.59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查报告、举报信、文件、草原使用权证发放明细、土地利用现状图、终止草原承包合同书、草原承包合同书、测绘技术报告等;
2. 证人徐某乙、姜某某、邢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杰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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