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56********,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为帮助徐某乙(另案处理)逃避侦查,将其制造的一只枪支存放在自己家二楼的谷堆中,侦查人员依法对徐某甲家进行搜查,在其家中二楼谷堆内搜出疑似枪支一把。经对徐某甲进行讯问,徐某甲对非法储存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黔东南州公安局鉴定中心对徐某甲非法储存的疑似火药枪进行鉴定,该疑似火药枪为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火药枪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徐某甲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储存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定湘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远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23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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