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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89********,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单元**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9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徐某甲在担任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发部负责人期间,利用其确认采购电子元件性能是否达标的职务之便,收受电子模块供应商人民币1714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间,**公司通过徐某乙分别向南京市秦淮区高硕电子经营部、南京市秦淮区恒芯微电子销售中心、南京市玄武区芯秀达电子经营部采购GPRSV5.0模块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收受徐某乙的回扣费共计人民币153300元。

2.2016年7月,在**公司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采购R25三极管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收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办人苏某甲的回扣费人民币18140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7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乙的户籍资料、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苏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嘉嘉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71440元随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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