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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71********,汉族,大学本科,安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住桐城市**新村**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滁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和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来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交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某甲在任桐城**社**、**、**、**,桐城**银行(以下简称“桐城**行”)**、**,岳西**银行(以下简称“岳西**行”)、岳西**银行(以下简称“岳西**行”)**、**,安庆**银行(以下简称“安庆**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工程项目承揽及贷款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索取他人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3915000元。具体是:

1.收受原桐城**社**信用社主任洪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桐城**社**信用社主任洪某某为了在下半年的桐城信用社系统人员例行交流中能够到城郊的乡镇工作,请时任桐城**社**、**、**的徐某甲出面说情打招呼,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并答应帮忙,当年年底,洪某某从**信用社交流到了城郊的**信用社工作。

2.收受、索取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某甲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和现金100000元人民币

2009年上半年,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在时任桐城**行**、**徐某甲的帮忙下,从桐城**行顺利贷到500万元贷款。同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甲以家中缺钱急用为名向李某甲索要100000元人民币,李某甲为了感谢徐某甲在贷款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在贷款的续贷方面还有求于徐某甲,在徐某甲家附近的饭店送给徐某甲100000元现金,徐某甲收下。

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李某甲为了感谢徐某甲在贷款方面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以及想继续和徐某甲处好关系,送给徐某甲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桐城**烟酒店购物卡,徐某甲收下。

3.索取**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现金150000元人民币

2008年10月,徐某甲任桐城**行**分管贷款业务,赵某某的安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在桐城**行的贷款规模及续贷方面徐某甲都给予了帮忙和关照。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甲以其弟弟徐某乙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赵某某索要150000元人民币,赵某某为了感谢徐某甲在贷款方面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并想和徐某甲继续处好关系,同意并在自己公司的办公室送给徐某甲150000元现金,徐某甲收下。

4.收受原安徽**电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甲500000元人民币

2008年至2011年期间,徐某甲任桐城**行的**,分管贷款业务,安徽**电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甲在贷款业务方面有求于徐某甲,特别是刘某甲的公司在贷款规模、续贷等方面多次找徐某甲帮忙,徐某甲都给予了帮助。在与刘某甲交往中,徐某甲多次从刘某甲处借钱使用,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徐某甲在调至岳西**行工作之前和刘某甲算账,一共还欠刘某甲500000元人民币没有还给他。刘某甲为了感谢徐某甲在桐城任职期间给其贷款方面的帮忙和关照,也为了进一步和徐某甲处好关系,希望徐某甲将来在贷款方面能够继续给他提供帮忙和关照,向徐某甲表示这500000元钱不用还给他,变相的送给徐某甲,徐某甲同意。

5.收受原岳西**行办公室主任张某甲现金5000元人民币

2011年年底,张某甲被时任岳西**行**、**的徐某甲提拔为岳西**行办公室主任。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甲为了感谢徐某甲在他职务晋升方面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徐某甲家小区附近的路边,送给徐某甲5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

6.收受原岳西**行**支行行长徐某丙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11年底,岳西**行**支行行长徐某丙为了请时任岳西**行**、**的徐某甲在2013年岳西**行员工岗位调整时给他提供帮忙和关照,能让其留在县城工作,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某丙到徐某甲家中送给其2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2013年岳西**行系统内部员工交流时,徐某甲安排徐某丙任岳西**行营业部主任。

7.收受安徽省**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甲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12年正月初八,安徽省**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甲为了和时任岳西**行**、**徐某甲处好关系,希望徐某甲在她公司贷款及续贷方面给予帮忙和关照,在自己公司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2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

8.收受岳西县**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乙现金60000元人民币

2012年,岳西县**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乙通过时任岳西**行**、**徐某甲的帮忙,以银团贷款的方式贷款了5000万元。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汪某乙为了感谢徐某甲在贷款方面给予的帮忙和关照,每年到徐某甲家中送给其现金20000元人民币,三年三次合计6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都收下。

9.收受安徽**木艺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甲现金40000元人民币

安徽**木艺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甲为了和时任岳西**行、**行**、**的徐某甲处好关系,感谢和希望徐某甲在他公司的贷款发放、增信、续贷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关照,2013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每年在徐某甲家中送给其现金10000元人民币,4年4次合计4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都收下。

10.收受安徽**矿物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乙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安徽**矿物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乙希望时任岳西**行**、**徐某甲在他公司的贷款方面能够给予支持和关照,在徐某甲家小区附近送给其现金2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把这20000元收下了并答应帮忙。后来徐某甲在李某乙公司的贷款规模、放贷速度以及续贷等方面给予了关照,及时给其办理。

11.收受原岳西**行员工王某甲现金20000元人民币

岳西**行员工王某甲为了能够得到时任岳西**行**、**徐某甲的帮忙,从岳西**行调回到桐城**行工作,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甲到徐某甲家中送给他2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并答应帮忙。之后通过徐某甲的帮忙,2015年王某甲从岳西**行顺利调回到桐城**行工作。

12.收受安徽省**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14年年初,安徽省**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通过时任岳西**行**、**徐某甲的帮忙,将其朋友梁某某的妻子储某甲从岳西**行的**支行调回县城的**支行**分理处工作。同年上半年的一天,高某某为了感谢徐某甲在储某甲工作调动上提供的帮忙,在徐某甲家小区附近的路边,送给徐某甲2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

13.收受安徽**玉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现金30000元人民币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安徽**玉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找时任岳西**行**、**徐某甲帮忙,希望徐某甲安排岳西**行参与由桐城**行发起的银团贷款,并在桐城市一家饭店送给徐某甲现金3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把这30000元现金收下并答应帮忙。同年的下半年,在徐某甲的安排下,岳西**行参与了该笔银团贷款,并向该公司提供了1000万贷款。

14.收受工程建设个体户管某某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管某某为承接岳西**行大楼**工程找时任岳西**行**、**的徐某甲帮忙,在徐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2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把这20000元收下并答应帮忙。2015年年初,在徐某甲的安排和帮助下,管某某顺利承接了岳西**行大楼的**工程。

15.收受、索取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储某乙450000元人民币

2013年,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储某乙以安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岳西**行贷款,并请徐某甲帮忙增加放贷规模,在时任岳西**行**、**徐某甲的关照和帮助下,储某乙的贷款规模顺利增加。2014年4、5月的一天,徐某甲以弟弟徐某乙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储某乙借款250000元人民币,储某乙同意了并将这250000元钱汇到徐某甲弟弟徐某乙的个人账户。储某乙为了感谢徐某甲在贷款方面给他提供的帮忙和关照,当即向徐某甲表示这250000元是送给徐某甲的,不用他还了,徐某甲表示同意。当年年底的一天,储某乙因涉嫌行贿罪被马鞍山和县检察院调查,徐某甲害怕储某乙把送给他250000元钱的事说出来,安排其弟弟徐某乙将这250000元钱退给了储某乙。

2018年9月徐某甲调至安庆**行任**、**,储某乙在贷款方面也经常找徐某甲帮忙,徐某甲都给予了帮助。2020年4月底的一天,徐某甲以缺钱为名向储某乙索要200000元人民币,储某乙为了感谢徐某甲在贷款方面给他提供的帮助和关照,同意并在徐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徐某甲200000元现金,徐某甲收下。

16.收受桐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某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14年年初的一天,桐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某找徐某甲帮忙,请徐某甲安排岳西**行能够参与由桐城**行牵头发起的银团贷款,同年3月份,在时任岳西**行**、**徐某甲的安排下,岳西**行参与了这次银团贷款,给该公司放贷了2500万元。2014年10月份的一天,陆某某为了感谢徐某甲安排岳西**行参与了由桐城**行发起的银团贷款,在徐某甲家小区附近送给其现金2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

17.收受原岳西**行**支行行长王某乙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14年下半年,时任岳西**行**、**的徐某甲将王某乙从岳西**行**支行副行长提拔为**支行行长。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乙为了感谢徐某甲在他职务晋升上提供的帮助和关照,同时也想进一步和徐某甲处好关系,到徐某甲家中送给其2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

18.索取黄山**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崔某甲350000元人民币

2013年年初,黄山**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崔某甲通过时任岳西**行**、**徐某甲的帮忙,以银团贷款的方式贷款了8000万元。2014年左右,崔某甲找徐某甲帮忙以岳西**茶叶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岳西**行贷款4000余万元。2015年2月份的一天,徐某甲以购房为由向崔某甲索要350000元人民币。崔某甲为了感谢徐某甲在贷款事宜上提供的帮忙和关照,同意并按照徐某甲的要求,将这350000元钱汇到了张某乙的账户,作为徐某甲支付购买张某乙房屋的购房款。

19.索取岳西县**织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吴某乙现金340000元人民币

2011年8月徐某甲调至岳西**行任**、**,岳西县**织绸有限责任公司吴某乙每年都向岳西**行申请临时贷款用于收购农户养殖的蚕茧,吴某乙经常在贷款方面找徐某甲帮忙,徐某甲都给予了帮助。2015年7月的一天,徐某甲以需要用钱为由,向吴某乙索要300000元人民币。吴某乙为了感谢徐某甲在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忙和关照,同意并将300000元现金在自己公司的办公室交给了徐某甲的驾驶员谢某某,谢某某收下后将这300000元钱转交给了徐某甲。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徐某甲以小孩在外读书缺钱为由,再次向吴某乙索要40000元人民币,吴某乙答应并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4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

20.收受、索要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某丁价值40000元人民币购物卡和现金200000元人民币

2011年9月,时任岳西**行任**、**的徐某甲安排岳西**行租用了安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厦做临时办公场所。该公司总经理徐某丁为了感谢徐某甲租用**大厦做办公场所,以及希望徐某甲能在贷款方面给他提供帮助和关照,在2012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8年8次共计送给徐某甲价值40000元人民币的(合肥**)购物卡,徐某甲都收下了。

2012年,安徽省**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向岳西**行申请贷款,通过徐某甲的帮忙,徐某丁以银团贷款的方式贷了8000万元。2015年底的一天,徐某甲以缺钱用为由向徐某丁索要了200000元人民币,徐某丁为了感谢和希望徐某甲能在贷款方面继续给予其帮助和关照,答应并到徐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00元现金,徐某甲收下。

21.收受、索取岳西**行副行长刘某乙共计现金155000元人民币

2012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刘某乙为了和时任岳西**行、**行**、**徐某甲处好关系,请徐某甲在他的职务晋升和工作上给予帮忙和关照,每年的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送给徐某甲5000元现金,7年21次共送给徐某甲现金105000元人民币,徐某甲都收下了。

2015年12月,在时任岳西**行**、**徐某甲的推荐下,刘某乙担任了岳西**行的副行长。同年12月的一天,徐某甲向刘某乙借款200000元人民币。2019年初的一天,徐某甲还给刘某乙150000元人民币,剩余的50000元因徐某甲在刘某乙晋升岳西**行副行长上提供的帮助和关照,徐某甲就向刘某乙表示钱已经全部还清,这50000元钱徐某甲作为好处费留下了,刘某乙同意。

22.收受、索取王某丙现金210000元人民币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丙为了感谢时任岳西**行**、**徐某甲将岳西**行大楼的**工程交给他做,并想请徐某甲在工程款结算方面能够及时支付,王某丙到徐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

2016年的一天,徐某甲以弟弟徐某乙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王某丙索要200000元人民币,王某丙为了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得到徐某甲的关照,同意并按照徐某甲的要求,在桐城市**银行旁边的小饭店送给其弟弟徐某乙200000元现金,徐某乙将这200000元钱收下后交给了徐某甲。

23.收受原岳西**行**大队大队长储某丙现金50000元人民币

2012年7月,时任岳西**行**、**的徐某甲将储某丙从岳西**行**支行**分社主任提拔为岳西**行**中心(后更名为**大队)主任(大队长)。2016年年初,通过徐某甲找时任岳西县分管县长汪某丙的帮忙,储某丙家的安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土地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储某丙为了感谢徐某甲在他的职务提拔等事情上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到徐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徐某甲5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

24.收受原岳西**行**办公室主任刘某丙现金20000元人民币

2015年年底,时任岳西**行**、**徐某甲将刘某丙从岳西**行**支行行长调任为岳西**行**办公室主任。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丙为了感谢徐某甲在工作调动上给他提供的帮助和关照,并想进一步和徐某甲处好关系,在徐某甲家小区附近的路边送给其2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

25.索取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鲍某某现金600000元人民币

2015年下半年,在时任岳西**行**、**徐某甲的关照和帮助下,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鲍某某承接了岳西**行**支行的**工程。2016年上半年,在徐某甲的帮助和关照下,鲍某某顺利中标并承接了岳西**行大楼的**工程。2016年6、7月份的一天,徐某甲以家庭资金紧缺为由向鲍某某索要了300000元人民币,鲍某某为了感谢徐某甲让他顺利承接了岳西**行大楼的**工程,同意并到徐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300000元现金,徐某甲收下。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徐某甲以同样理由向鲍某某索要了100000元人民币,鲍某某同意并到徐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徐某甲100000元现金,徐某甲收下。2017年4、5月份的一天,徐某甲依然以同样理由向鲍某某索要了200000元人民币,鲍某某同意并到徐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徐某甲200000元现金,徐某甲收下。

26.收受安徽**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叶某某430000元人民币

安徽**烟草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丙是桐城**行的股东,徐某甲经常向吴某丙借钱使用,2017年底,徐某甲和吴某丙对账,还欠吴某丙430000元人民币。安徽**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叶某某得知时任岳西**行**、**徐某甲欠吴某丙430000元钱,叶某某为了感谢徐某甲在贷款规模、放贷及续贷等方面给他提供的帮忙和关照,同时想让徐某甲将岳西**行大楼的**工程交给他做,于2017年底的一天,叶某某向徐某甲表示,徐某甲欠吴某丙的430000元钱由叶某某支付,叶某某代徐某甲偿还给吴某丙,这430000元不用徐某甲还了,变相的送给徐某甲,徐某甲同意。2018年上半年,在徐某甲的安排下,叶某某顺利承接了岳西**行大楼的**工程。

27.收受岳西**行**支行行长崔某乙现金10000元人民币

岳西**行**支行行长崔某乙在银行任职期间,多次受到徐某甲的提拔。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崔某乙为了感谢徐某甲多次对他职务提拔和工作调动方面给予的帮忙和关照,到徐某甲家中送给徐某甲10000元人民币,徐某甲收下。

二、挪用资金

2013年12月,时任岳西**行**、**的徐某甲为了完成岳西**行在年底降压贷款规模的考核任务,通过时任岳西县常务副县长江某某向岳西县**局申请一笔用于压减贷款规模的备用金。同年年底的一天,安徽**电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找徐某甲帮忙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给他公司做生意周转急用,徐某甲答应帮忙,并以完成贷款规模压降任务为由以岳西**行的名义向岳西县**局书面申请了1000万元人民币财政资金。同年12月27日,岳西**局将该笔1000万元汇到岳西**行账户,当天徐某甲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私自安排他人将这1000万元汇到刘某甲的安徽**电脑有限公司账户,同一天,刘某甲又将这1000万元打入其妻张某丙的账户用于炒期货。2014年1月2日,刘某甲将1000万元退回到了岳西**行,当天在徐某甲的安排下,这1000万元归还了岳西县**局。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及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任职文件、会议纪要、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招标资料、贷款资料、退缴款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储某丙、王某乙、刘某丙、徐某丙、王某甲、高某某、洪某某、崔某乙、张某甲、鲍某某、刘某甲、王某丁、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9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000万元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及挪用资金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朱全胜

检察官:徐  彬 

2020年11月25日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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