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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雄盗窃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徐某甲雄,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人徐某甲雄犯盗窃罪,于1990年6月28日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1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雄在河源市源城区长塘路成衣巷友平商店购物时,发现被害人赖某某不慎掉落在店内冰柜里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145元),于某某附近无人之际将该手机盗走并离开现场。

同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徐某甲雄抓获并扣押涉案手机一部。2020年1月2日,公安人员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赖某某。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雄家属赔偿被害人3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赖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淘宝和支付宝交易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收据、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甲雄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雄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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