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老鸭”,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2********,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超超”,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1********,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徐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甲在建水县临安镇**小区**附近等地贩卖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小麻)给金某某再次贩卖。
2.2020年7月14日0时许,建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建水县临安镇颐泽居小区侧门处将被告人徐某甲抓获,并当场查获徐某甲丢在侧门外树脚处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红色片剂可疑物8颗,经称量净重0.8克;随后民警对建水县临安镇**小区**幢**单元**号徐某甲住所进行搜查,在卧室中一个“西瓜霜喉口宝含片”铁盒内查获红色片剂可疑物82颗,经称量净重7.99克,查获褐色片剂可疑物1颗,经称量净重0.10克;在一个“玉溪”烟盒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管包装的红色片剂可疑物3颗,经称量净重0.29克。
二、金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3月至7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从徐某甲等人处以每颗25元至30元每颗的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建水县临安镇**花园**小区附近等地按照40元一颗的价格共贩卖66.69克给徐某乙、邹某某、王某某、邹某某。
1.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小区附近,景欣佳园小区附近、回龙村白云烧烤店路边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2.3克给徐某甲。
2.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村**小区附近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23克给邹某某吸食。
3.2020年5月到7月,被告人金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村清真寺下面的路口、颐泽居小区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1克给王某某伟吸食。
4.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糖厂旁的十字路口、颐泽居小区附近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5克给邹某某吸食。
5.2020年7月13日21时许,建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建水县临安镇**小区附近大树下查获被告人金某某贩卖给徐某乙的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徐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中金某亩贩卖66.69克,徐某甲贩卖18.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金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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