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1********,汉族,高中文化,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街道办事处**支部委员会书记,住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路**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贪污,于2020年5月21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24日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24日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徐某甲时任淮安市原清浦区**乡**村党总支副书记,参加政府成立的淮安生态新城片区征地拆迁调查小组,利用自己及他人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地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虚列补偿项目,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27290元,后领取补偿款本息共计231659.0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儿媳杨某某名义编造《地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虚列补偿款3862元;以妻子范某某名义编造《地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虚列补偿款18165元;以儿子徐某乙名义编造《地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虚列补偿款22211元。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44238元。
2.2012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利用其他调查小组成员葛某某的职务便利,以妻子范某某名义编造《地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虚列补偿款贪污公款人民币8008元。
3.2013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名义编造《地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2份,虚列补偿款分别为24210元、11820元;以儿子徐某乙名义编造《地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2份,虚列补偿款分别为22650元、9432元;以儿媳杨某某名义编造《地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虚列补偿款49020元;以妻子范某某名义编造《地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虚列补偿款41310元。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158442元。
4.2013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利用其他调查小组成员葛某某的职务便利,以妻子范某某名义编造《地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虚列补偿款贪污公款人民币16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被告人徐某甲任职文件、征地拆迁文件,被告人编造的虚假《地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本人及他人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贪污罪。被告人徐某甲在监察委员会找其调查其他情况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 建
检察官助理 魏从金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取保候审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