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用名为“晨某某” 的QQ(QQ号:22********),在网上发布贩卖淫秽视频广告。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徐某甲将26部淫秽视频,以30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QQ(QQ号:73********)贩卖给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酒店**门附近**便利店上网的举报人徐某乙。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交易的26部视频均属淫秽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淫秽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劲松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2部。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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