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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贩卖淫秽物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用名为“晨某某” 的QQ(QQ号:22********),在网上发布贩卖淫秽视频广告。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徐某甲将26部淫秽视频,以30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QQ(QQ号:73********)贩卖给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酒店**门附近**便利店上网的举报人徐某乙。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交易的26部视频均属淫秽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淫秽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2部。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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