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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贩卖毒品案、故意伤害案、容留他人吸毒案等)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别名徐某丙),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市,现住*********办事处**局宿舍**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12年4月1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因吸毒,于2016年7月2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8年1月6日被新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8年1月1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自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市****东门、****宾馆楼下、****会所等地多次向冯某某、何某某、肖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徐某丁等人出售冰毒,共计净重约16.6克。

1、2017年12月8日19时,被告人徐某甲在**市****办事处**庄菜市场往西路边上以30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2克。

2、2017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市**花园东门以30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2克。

3、2017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市**花园东门以30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2克。

4、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某甲在**市*****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3克。

5、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甲在**市****会所、****宾馆**楼、**楼的电梯口、**路北头附近等地以每次2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冰毒4次,每次净重约0.2克;以每次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冰毒3次,每次净重约0.3克,净重共计约1.7克。

6、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甲在**市****会所、****宾馆楼下等地以每次50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出售冰毒3次,每次净重约0.4克;以每次30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出售冰毒4次,每次净重约0.3克,净重共计约2.4克。

7、2017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将冰毒放至**市**路北头往东路南***号路灯杆子南面蓝色护板上广告的左上角后面,以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净重约0.5克。

8、2017年9月23日13时42分,被告人徐某甲将毒品放至****办事处府前街西边铁路桥洞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1克。

9、2017年9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市****办事处园******宾馆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2克。

10、2017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市**路******花园以700元的价格向苏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4克。

11、2016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市**会所以3000元的价格向徐某丁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5克。

12、2016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市**会所以600元的价格向徐某丁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1克。

13、2017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将冰毒放至**市*****的快餐车下,以5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4克。

14、2017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在**市***宿舍进门口旧衣物回收箱的上沿挡板下放置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4克。

15、2017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在**市*******后北数第六个大门四楼***房间以1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1克。

16、2017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在**市*****楼下以1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1克。

17、2017年12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市******后北数第六个大门四楼**房间楼下以1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1克。

18、2017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市*****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冰毒,净重约0.2克。

19、2017年12月27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市*******后北数第六个大门四楼**房间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3克。

20、2017年12月31日2时41分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市****楼下以1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冰毒,净重约0.1克。

21、2017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将冰毒放至*****口北边一辆桑塔纳轿车的后车牌内侧,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净重约0.4克。

22、2018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将冰毒放至**市**宾馆门口丁字路口路南灯杆下,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净重约0.4克。

23、2018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市******西南角放置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净重约0.4克。

24、2017年12月30日13 时左右,被告人徐某甲在**市*****附近,以199.8元的价格向徐某丁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2克。

25、2017年12月30日18时左右,被告人徐某甲在**市*****南首以200元的价格向徐某丁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2克。

26、2018年1月1日9时左右,被告人徐某甲在**市****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徐某丁出售冰毒一次,净重约0.2克。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1月4日15时许,和某某与曹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人拉开。和某某离开后遇到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甲与和某某结伴同行时遇到曹某某。曹某某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是和某某找来的帮手,继而与被告人徐某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某甲与曹某某相互撕打,被告人徐某甲手持匕首捅向曹某某腹部两刀。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腹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三、诈骗罪

被告人徐某甲与刘某某、殷某某和徐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2013年6、7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将位于**市**镇**小区*号楼*单元一层*户、*层*户两套房屋及储藏室、车库顶账给刘某某,并将该两套房屋的《房屋认购协议》及房屋钥匙交付刘某某。后被告人徐某甲隐瞒已将**镇**小区*号楼*单元*层*户顶账的事实,又将该套房屋顶账给殷某某,并将该套房屋的《房屋认购协议》及更换后的房屋钥匙交付殷某某,后殷某某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被告人徐某甲隐瞒已将**镇**小区*号楼*单元*层*户顶账的事实,又将该套房屋顶账给徐某戊,后徐某戊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

四、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其租赁的**市****办事处**社区的房屋内容留徐某丁吸食冰毒四五次。

2、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其经营的******内容留蒋某某吸食冰毒三四次。

3、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内容留徐某丁吸食冰毒五六次。

4、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内容留李某某、肖某某吸食冰毒一二十次。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被侦查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徐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是毒品,仍然贩卖,数量较大;被告人徐某甲手持匕首捅伤被害人曹某某,致被害人曹某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徐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甲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数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晨光

刘晓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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