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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8〕3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21978********,满族,专科文化程度,阿尔山市**镇政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捕前住阿尔山市**镇**公寓楼**室。曾因违纪于2014年6月被阿尔山市监察局给予行政降级处分。2017年10月因违纪被五岔沟镇人民政府给予记过处分。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尔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25日,自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伊尔施派出所民警王某甲介绍,以给伊尔施镇居民朱某甲(系朱某乙哥哥)、郭某甲、张某甲、夏某某和夏某某妻子五人办理阿尔山市林海街低保为由,由朱某乙将每人1500元,共计7500元办事款在伊尔施转盘道西侧饭店里交给徐某甲,徐某甲将所骗钱款7500用于购买彩票等。后在徐某甲承诺的日期到期后,朱某乙多次打电话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还所骗钱款。朱某乙自己垫付钱款将上述五人钱款归还。

2、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给五岔沟镇居民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办理五岔沟镇政府低保为由,骗取王某乙等人共计5500元用于购买彩票等。后在徐某甲承诺的日期到期后,王某乙多次打电话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还所骗钱款。

3、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给五岔沟居民张某乙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在其居住的五岔沟镇政府宿舍里,骗取张某乙办事款5000元并用于购买彩票等。后在徐某甲承诺的日期到期后,张某乙多次打电话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还所骗钱款。

4、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五岔沟居民张某丙介绍,以给五岔沟镇居民秦某某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取秦某某1万元人民币并给秦某某出具了两张收条,钱款被徐某甲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后秦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徐某甲,要求被告人徐某甲退钱,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

5、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五岔沟镇居民邢某甲以给五岔沟镇居民邢某乙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邢某乙1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两张收条,因邢某甲与邢某乙系姐弟,该钱款由邢某甲垫付分两次在五岔沟镇政府徐某甲的宿舍交给徐某甲。后邢某甲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6、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五岔沟镇居民邢某甲以给五岔沟镇居民邢某丙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邢某丙15000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两张。在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邢某甲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7、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五岔沟镇居民邢某甲以给五岔沟镇居民杨某某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五岔沟镇居杨某某15000元,并出具收条两张。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杨某某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8、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五岔沟镇居民张某丙介绍,以给五岔沟镇居民沙某某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沙某某10000元人民币,并给张某丙出具收条一张。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张某丙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9、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五岔沟镇居民邢某某以给五岔沟镇居民车某某(系徐某乙之子)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五岔沟镇居民徐某乙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1张。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日期到期之后,邢某某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10、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以五岔沟居民王某己的姑娘刘某甲办理五岔沟镇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王某己1万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1张。在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王某己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11、2017年6月3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给五岔沟居民包某甲、何某某二人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包某甲15000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两张。在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包某甲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12、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给五岔沟居民包某乙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包某乙1万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一张。在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包某乙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13、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五岔沟镇居民包某甲介绍,以给五岔沟镇居民张某丁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张某丁15000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一张。在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张某丁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14、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五岔沟镇居民朱某乙以给五岔沟镇居民朱某丙的亲属即刘某乙、赵某甲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朱某丙3万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两张。在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朱某丙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15、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给阿尔山市居民王某庚的女儿王某辛办理阿尔山市温泉街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王某庚2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1张。在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王某庚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16、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阿尔山市居民王某庚以给阿尔山市居民王某壬办理阿尔山市温泉街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王某壬2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1张。在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王某庚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17、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给五岔沟居民任某某的亲属即张某戊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任某某15000元并出具收条1张,后因工作一直未办成,任某某几次催问,徐某甲都让等消息,后徐某甲向碧瀛洗浴的老板娘借了5千元钱退还给任某某,任某某将要回的5千元钱退给张某戊,后又自己垫付1万元交给张某戊。任某某交给徐某甲剩余的1万元钱办事款也一直未退还,后徐某甲失联。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18、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给五岔沟镇居民王某癸的老公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王某癸25000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1张。在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王某癸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19、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给五岔沟居民石某某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石某某15000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1张。在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石某某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20、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五岔沟镇居民石某某以给五岔沟镇居民高某某的妻子于某某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高某某15000元人民币并出具收条1张。在徐某甲谎称可办成事情的日期到期之后,高某某多次联系徐某甲,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退还所骗钱款。徐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予以挥霍。

21、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甲以给姜某甲的亲戚朋友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先后骗取姜某甲钱款11万元,其中包括郭某乙1万元、陈某某1万元,姜某乙1万元、明水河镇居民张某己(又名张某庚)、梁某某每人2万元、姜某甲为张某己、梁某某垫付的4万元,徐某甲在收到钱款后为每人打了收条,后因钱款被其挥霍,姜某甲多次找其退款,其于2017年11月10日给姜某甲打了一张11万元的总欠条,后姜某甲将郭某乙等人钱款自己垫付全部退还。

22、2017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甲以给赵某乙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赵某乙人民币8000元。同年12月份,在赵某乙的多次要求下,徐某甲退还给赵某乙5000元,剩下3000元至今未还,所骗钱款被徐某甲挥霍。

23、2017年7、8月份,被告人徐某甲以给高某某的妻子佟某某、苗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办理五岔沟镇政府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高某某、苗某某每人钱款7000元,后高某某、苗某某多次找徐某甲,徐某甲给二人每人退回5000元,剩下4000元至今未还,所骗钱款被徐某甲挥霍。

24、2016年10月份,徐某甲以虚假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尔山市管理部公积金15000元,所提钱款被其个人挥霍。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甲以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尔山市管理部公积金76000元,所提钱款被其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收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邢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王某乙、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为他人办理低保、公益性岗位、租房、买房为由,骗取公私财物共计48.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军林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阿尔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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