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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294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1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伊春市带岭区**社**。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帮被害人陈某某母亲化解癌症及帮被害人陈某某改财运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53.6万元。所骗款项已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调取通知书、调取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证;

6.电子数据: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徐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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