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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胡同**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大街****路口*行***米路西。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白鹿某乡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以托朋友帮助被害人魏某某为其丈夫徐某丙办理取保候审一事为借口,虚构办事人员身份,于2019年2月16日骗取魏某某微信转款30000元后全部占为己有。后魏某某向其多次追讨,徐某甲于2019年7月26日、8月3日共计退还8000元,余款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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