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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某某,现住吴某某**镇**村**号。2019年6月26日在枣庄市山亭区**镇**村村民徐某乙家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桑村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临时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次日被押解至滨州市无棣县公安局。2019年6月28日,徐某甲被无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日被吴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通过虚构莫某某、莫某某同事、莫某某母亲的身份,在微信上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甲进行交往。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徐某甲通过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十万元余元。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虚构莫某某的身份添加朱某某微信好友,后介绍朱某某添加微信名为“娜么幸福”的微信(该微信的使用者是徐某甲)。莫某某谎称需要购买膏药,让朱某某从“娜么幸福”处进货,莫某某帮朱某某卖货,朱某某赚取差额。前期朱某某赚取差额费后信以为真,后从徐某甲处多次订购货物,后期朱某某交付货款后,徐某甲没有发货,而是将货款据为己有。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徐某甲共诈骗朱某某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信、谅解书;2.证人张某乙、徐某丙、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检察官助理:王洪伟

                                2020年7月28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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