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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6********,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厅工作人员,在九江市彭泽县承建了一个工程,向被害人朱某某提议合伙购买压路机,购买压路机后放到九江市彭泽县的工地上做事赚钱,朱某某相信徐某甲说的话后,从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先后15次将共计25.8万元转入徐某甲指定的用户名为徐某乙、熊某某的银行账户,除了2016年11月25日徐某甲转回给朱某某4.9万元外,剩余20.9万元被徐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2017年2月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能在江西省**厅低价购买到集资房,叫朱某某先交10万元定金,朱某某相信徐某甲说的话后,于2017年2月23日通过曾某某账户转入10万元到徐某甲指定的用户名为熊某某的银行账户,该10万元被徐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2017年6月份左右,朱某某的孩子快毕业了,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可以将朱某某的孩子弄到江西省**厅工作,但是需要4万元钱,朱某某相信徐某甲说的话后,交给徐某甲4万元现金,该4万元现金又被徐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2017年9月,朱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0月26日至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徐某甲的弟弟徐某丙发陆续替徐某甲归还给朱某某42.5万。2019年10月3日徐某甲在福建省福清市被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银行明细等;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龚某某、邱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凯 

检察官助理:陈佩瑜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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