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1********,汉族,专科文化,住本市江宁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城开办**国医美肤诊所,其妹妹徐某乙作为执业医师申请,徐某甲无医师资格证书。2020年2月,被害人张某某因其女儿李某某(6周岁)患有恶性脑瘤,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甲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其系中医世家,拥有医疗名家团队,且曾治愈过类似脑瘤患者及自己的脑瘤等,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被害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至5月间将李某某送至徐某甲处治疗,被告人徐某甲以代买药材费、诊疗费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3万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档案记录、药方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扣押笔录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取的手机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华
检察官助理 王飞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20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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