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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家住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30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由安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徐某甲用自己的QQ帐号725****建立名为“**游戏交流群”的QQ群。2020年6月,被害人周某某也加入该群,并向徐某甲缴纳500元保证金成为该群管理员。2020年6月中旬,徐某甲使用其妻子曾某某的QQ账号125804****在网上收购游戏材料时,在其他同类的QQ游戏群碰到周某某,二人因收购游戏道具的价格不同而在网上发生口角,但周某某并不知道操作曾某某账号的人是徐某甲。后周某某将徐某甲操作的曾某某的账号拉入“**游戏交流群”。而徐某甲一方面操作曾某某的账号与周某某打赌:通过向群主(即徐某甲自己的账户)转账收购游戏道具,谁购买得多谁就赢,另一方面操作曾某某的微信号转账4000元至自己的微信号,并将转账截图发给周某某,取得周某某的信任。随即周某某也通过微信向徐某甲转账4000元,该4000元被徐某甲一部分用于网络游戏赌博输掉了,一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后徐某甲因周某某向其讨要该4000元,而自己又无钱可还,心生通过借钱到网络游戏中赌一把,赢钱偿还的念头。接着徐某甲以借钱还花呗为由,找周某某“借”了2000元,该2000元被徐某甲一部分用于网络游戏赌博输掉了,一部分用于生活开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徐某甲人民币6500元。

被告人徐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安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1030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家候审。

2.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曾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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