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4********,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得知贵溪市**有限公司可以通过伪造送货单的方式实施诈骗,当日徐某甲便伪造了五份虚假的送货单,每份一式两联(底单和结算单),总价值共计627882元,并连夜驱车来到贵溪市**有限公司,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该公司内,将其伪造的五张送货单底单放入公司仓库东侧抽屉内。2018年5月30日,徐某甲返回杭州后,指使徐某乙(另案处理)、徐某丙(另案处理)至贵溪市**有限公司结算该五笔虚假货款,并承诺事成之后20万元的报酬。徐某乙、徐某丙明知结算的货款为诈骗款,但在丰厚报酬的诱惑之下,仍同意帮忙。
2018年6月2日,徐某乙、徐某丙在徐某甲的安排下,来到贵溪市**有限公司,经二人商量,由徐某乙进入公司内结账,徐某丙在公司外守候,徐某乙进入公司后,将虚假的结算单交给被害人方某某,方某某发现结算单异常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徐某乙抓获归案,徐某丙见状当即离开贵溪返回杭州,后徐某丙在浙江杭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自行到贵溪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送货单、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徐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伏胜
检察官助理:俞颖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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