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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32001********,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技术学院学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与林某某(已判决)经事先合谋,于2019年10月至11月,在明知林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取款的情况下,仍让其朋友陈某某、符某某办理银行卡提供给林某某等人用于接收诈骗款项。

2019年11月5日,诈骗上家以办理贷款提供保证金等为由,骗得江阴市被害人何某某,向符某某银行卡汇款12800元,向陈某某银行卡汇款6800元,合计人民币19600元;骗得重庆市垫江县被害人王某某向符某某农业银行卡汇款人民币10001元。后由林某某持上述银行卡取款人民币29600元后交诈骗上家。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梦醒

                                检察官助理:齐晓敏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先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区。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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