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明知不符合领取机动渔船燃油补贴的条件,仍隐瞒不从事渔业生产的真相,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渔船燃油补贴共计人民币23364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3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照片及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徐某甲的渔船登记、审验及年度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领取燃油补贴花名册、退赃凭证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吴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庆梅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5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缴的违法所得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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