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徐某甲谎称其子徐某乙是萧山机场领导骗取徐某丙、徐某丁的信任,以将徐某丁介绍到萧山机场从事财务工作需打点关系、送礼为由,从被害人徐某丙、徐某丁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礼品券。后被告人徐某甲将骗得钱款中的2.3万元返还徐某丙。
2.2017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某甲谎称可以找关系将王某某之女王某某介绍到萧山机场工作骗取王某某的信任,以介绍工作需要打点关系、花钱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2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存款凭证,员工档案;
2.证人证言:证人方力、赵某某、徐某乙、李某某珍、沈某某等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丙、徐某丁、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丁、王某某及证人徐某乙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祎
检察官助理:张丰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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