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湖北省监利县的**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做销售员时认识购买该公司产品的被害人贾某某。随后,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贾某某确定网恋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年底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先后编造家中父母生病及其本人罹患肠癌需要钱款治疗、外公去世需要钱款处理后事、做软件失败需要赔偿客户钱款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贾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向被告人徐某甲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被告人徐某甲收到被害人贾某某的钱款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园
代理检察员:张洋瑜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共五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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