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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8〕20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安徽省亳州市**********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4月9日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0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2018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甲受徐某乙(另案处理)的邀约,来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注册成立药业公司,进驻*******物流园。2015年10月份,徐某甲分别以李某某及王某丙的名义成立了贵州铜仁**、**两家药业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该两家公司,利用两家公司非法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活动。徐某甲为完善财务资料,伪造真实交易存在,以按票面金额一定比例支付费用,非法从外地合作社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票申报抵扣企业所得税,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向其他相关医药公司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期间,通过魏某某(在逃)等人联系,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贵州铜仁**药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得从亳州市谯城区**种植专业合作社、繁峙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武汉**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宣恩县**药材专业合作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7份,发票金额7834022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税额1018422.86元;利用贵州铜仁**药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得从亳州宣恩县**药材专业合作社、繁峙县***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发票金额2819652元,税额366554.76元。

被告人徐某甲经与张某某等人联系,张某某利用其控制的民乐县**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贵州铜仁**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9份,发票金额1870604.42元,税额243178.57元;向贵州铜仁**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7份,发票金额2655453.09元,税额345208.9元。

被告人徐某甲经与魏某某联系,魏某某与葛某某等人联系,葛某某利用其控制的亳州市谯城区***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贵州铜仁**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发票金额1945156元,税额252870.28元。

2016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在一起时,提出要找十个人的身份证办理两家合作社用于虚开发票,王某乙遂找到孟某甲、孟某乙等人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亳州市谯城区孟某甲农民专业合作社、亳州市谯城区孟某乙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根据徐某甲提供的贵州铜仁**药业有限公司信息,两家合作社为贵州铜仁**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1份,发票金额1380430元,税额179455.9元。

被告人徐某甲利用控制的两家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帮助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0份,发票金额18505317.51元,税额2405691.28元。

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徐某甲与芜湖**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张某某联系,达成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徐某甲将其控制的两家药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给该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

2016年期间,贵州铜仁**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给安徽同**医药有限公司、芜湖**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药业有限公司、贵州铜仁**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给安徽***医药有限公司、陕西**医药有限公司、芜湖**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药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份,发票金额23104797.44元,税额3927815.56元,价税合计27032613元。

在被告人徐某甲的帮助下,贵州铜仁**、**、**三家药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芜湖**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发票共计65份,发票金额5955777.77元,税额1012482.23元,价税合计6968260元。

被告人徐某甲利用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及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0份,发票金额29060575.21元,税额4940297.79元,价税合计34000873元。上述发票均被受票公司拿到国税部门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贵州省铜仁碧江区注册成立药业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药业公司及帮助他人从相关合作社、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公司企业所得税,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18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玉屏羁押点)。

2.卷宗一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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