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蚌埠市经开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蚌埠市禹会区**路**号**小区**栋**室。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1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蚌埠市龙子湖区**组**号,住蚌埠市蚌山区**乡**村**村**号楼**单元**室。2011年8月19日因扰乱交警队办公秩序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罚款两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村**组**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花园小区**栋**楼东户。2012年7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刘某甲、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在蚌埠市从事对外放贷业务。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甲纠集被告人徐某乙、刘某甲、张某甲,对于未能按时还款者,通过实施殴打及威胁、辱骂、恐吓、贴身跟随等“软暴力”手段向债务人及其亲友索债,并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徐某甲为首要分子,以徐某乙、刘某甲为重要成员,以张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

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俞某甲、俞某乙多次从被告人徐某甲处借款共110万余元,并陆续进行偿还。后因俞某甲、俞某乙无力还款,被告人徐某甲遂安排被告人徐某乙、刘某甲、张某甲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向俞某甲、俞某乙及其亲友等人索要债务。

(一)寻衅滋事罪

1、被害人卢某甲系俞某甲前夫,在蚌埠市**区**局工作。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徐某乙受被告人徐某甲安排,多次在工作时间到**区**局,采用言语威胁、污染办公环境、躺地上装病、跳楼等滋扰方式,向卢某甲索要债务,严重影响**区**局办公秩序。

2、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徐某乙手被告人徐某甲安排,多次到卢某甲及其父母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村的家中,采用胶水堵塞门锁、在门口敲盆、烧纸、泼洒污物和持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进行索债,严重影响卢某甲家人及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

3、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受被告人徐某甲安排,查找卢某甲的行踪。当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卢某甲可能在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现,遂将情况告知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随即至该医院,发现卢某甲后,被告人徐某乙持棍对欲逃跑离开的卢某甲进行殴打,造成卢某甲胳膊流血。之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又将卢某甲带至蚌埠市淮河大坝,继续威胁卢某甲,要求卢某甲变卖房产偿还欠款。后经蚌埠市延安派出所调解,徐某甲赔偿卢某甲人民币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说明及收条、接处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俞某甲、王某甲、朱某甲、张某某、林某某、高某某、魏某某、王某乙、翟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甲、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卢某甲、高某某、翟某某、魏某某、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二)非法拘禁罪

2016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徐某甲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胁迫俞某乙寻找俞某甲等人。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白天监视着被害人俞某乙寻人,晚上先后在蚌埠市**小区**小区、同升园浴池监视俞某乙过夜,对俞某乙贴身跟随,长达十余天,严重限制俞某乙的人身自由。在此期间,俞某乙不堪其扰,将其名下位于蚌埠市龙湖春天小区的房屋过户给徐某甲,用于抵销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过户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俞某甲、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诈骗罪

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让俞某甲还款10万元,俞某甲表示无钱还款。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俞某甲无还款能力,向被害人朱某乙谎称俞某甲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在徐某甲斡旋下,朱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给俞某甲92000元,随后,俞某甲按照徐某甲的要求,将该笔借款中的83800元转入徐某甲银行账户,该笔款项被徐某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甲让俞某乙还款10万元,俞某乙表示无钱还款。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俞某乙无还款能力,向被害人朱某乙谎称俞某乙装修婚房需要资金周转,在徐某甲斡旋下,朱某乙同意借款给俞某乙。朱某乙按照徐某甲要求将96000元转至徐某甲账户,徐某甲收到后未按约定将资金转给俞某乙,而由自己使用。

后徐某甲以俞某甲名义还给朱某乙现金5万元,以俞某乙名义通过银行转账7.5万元给朱某乙。2016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通过银行账户转给朱某乙11500元,2016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通过银行账户转给朱某乙1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到案经过;

2.证人俞某甲、俞某乙、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违法事实

2015年以来,程某某先后从被告人徐某甲借款。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甲为让程某某还款,两次带其姑姑(75岁)徐某某到程某某家中索要债务,双方发生冲突,徐某某打了程某某一巴掌,后蚌埠市青年派出所出警进行了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徐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多次辱骂、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又同被告人刘某甲多次辱骂、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周林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刘某甲、张某甲现被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