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等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逮捕2019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徐某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职业农民,家住**镇**街30号。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乐平市看守所拒收,于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性,****年**月**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人,身份证号码:3602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该徐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4年-2016年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乙三人将2010年左右“分山到户”分到其家族手中位于乐平市众埠镇农贸市场的山林地以几万至十几万不等的价格转让、倒卖给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等十余人,供他人建房居住使用,非法获利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乙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德彬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