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等人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3********,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镇**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2********,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8********,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来到玉林市**县**镇**附近,先由徐某甲在被害人吕某乙面前掉钱包,接着由廖某甲当着吕某乙的面捡起钱包并邀请其一起分钱,随后徐某甲来到廖某甲与吕某乙的面前假装寻找自己丢失的钱包,并与廖某甲互相配合,徐某甲假装使用巫术让廖某甲倒下,让吕某乙回家拿钱来化解其实施的巫术。吕某乙深信不疑,便回家拿了3000多元(人民币,下同)给徐某甲。后徐某甲与廖某甲平分了3000多元。

2、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来到玉林市**县**镇**路**桥附近,同样以捡钱包分钱的形式骗了李某某3000多元。后徐某甲与廖某甲平分了3000多元。

3、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伙同徐某乙在浦北县**镇**村委会**村路口处,同样以捡钱包分钱的形式骗了张某某20000多元。其中由徐某甲在被害人张某某面前掉钱包,由徐某乙在张某某的面前捡起钱包并邀请其一起分钱,随后徐某甲来到徐某乙与张某某的面前假装寻找自己丢失的钱包,并与徐某乙互相配合,徐某甲假装使用巫术让徐某乙倒下,廖某甲全程在旁边负责望风。后徐某甲、廖某甲、徐某乙平分了骗得的财物。

4、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来到玉林市陆川县**酒店与万丈桥附近路段,同样以捡钱包分钱的形式骗了林某某6000多元。后徐某甲与廖某甲平分了6000多元。

5、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吕某甲在合浦县**镇**百货门口处,以捡钱包分钱的形式骗了廖某乙11300元。其中由徐某甲在被害人廖某乙面前掉钱包,由徐某乙在廖某乙的面前捡起钱包并邀请其一起分钱,随后徐某甲来到徐某乙与廖某乙的面前假装寻找自己丢失的钱包,并与徐某乙互相配合,徐某甲假装使用巫术让徐某乙倒下,吕某甲全程在旁边负责望风。后徐某甲、廖某甲均分得4000元,吕某甲分得3300元。

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吕某甲于2020年8月1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徐某甲、吕某甲对上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廖某甲承认部分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摩托车、黑色钱包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张某某、廖某乙、李某某、林某某、吕某乙等五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吕某甲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结伙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权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吕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