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2007年9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9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2015年6月19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苑**幢**室。2007年12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5月15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9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2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庐县看守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大道**花苑**幢。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2014年12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8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楼**村**号。2019年5月31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建德市**幢**。2019年6月13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9年8月10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84********,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75********,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号。2019年3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王某甲、吴某某、黄某乙、闵某某、黄某丙、牟某某、徐某丙、付某某、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合伙在桐庐县江南镇锦江村五联顾某某家中、江南镇大山坞一户人家家中、江南镇会山一个厂房内、梅蓉一户人家家里等处以麻将牌玩“二八杠”的方式,组织、召集富阳、桐庐、建德参赌人员俞某某、傅某某、申屠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分红为三人平分。2019年7月2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加入合伙,分红为四人平分,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退出合伙,之后由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甲继续合伙,分红为三人平分。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徐某乙和徐某甲因发生矛盾分开,后徐某甲单独以麻将牌玩“二八杠”的方式招揽赌客赌博,被告人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合伙以麻将牌玩“二八杠”的方式招揽赌客赌博,直至2019年8月20日。经依法调查查明:2019年7月中旬至2019年8月7日,抽头获利40000余元;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5日,抽头获利50000余元;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单独聚众赌博期间抽头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三人聚众赌博期间抽头获利2000余元。
赌博期间被告人黄某丙、牟某某、徐某丙负责接送赌客,分别非法获利5000余元、2900余元、300元;被告人黄某乙、闵某某负责接送建德赌客,分别非法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望风,非法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付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收取利息,非法获利3300余元;被告人顾某某提供场地,非法获利3700余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丙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顾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同年4月17日,告人黄某乙退缴非法所得6000元;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徐某丙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同年4月23日,被告人付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牟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孙某某、傅某某、叶某某杰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王某甲、吴某某、黄某乙、闵某某、黄某丙、牟某某、徐某丙、付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监控录像刻录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王某甲、吴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牟某某、徐某丙、付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王某甲、吴某某、黄某丙、牟某某、顾某某、黄某乙、闵某某、徐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系赌博犯罪仍为其提供赌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黄某丙、牟某某、顾某某、黄某乙、闵某某、付某某、徐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黄某甲、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王某甲、吴某某、黄某丙、牟某某、顾某某、付某某、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吴某某、闵某某、黄某丙、牟某某、徐某丙、付某某、顾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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