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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慈溪市**路街道**村**路**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八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上家庄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圣安娜”百家乐网上赌博账号,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上述账号密码提供给徐某乙、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用于投注参赌,共计出码275200元。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上家庄某某处获取“圣安娜”百家乐网上赌博账号,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上述账号密码提供给高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投注参赌,共计出码12万余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银行流水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胡某某、高某某、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两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被告人徐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二万八千八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维娟

2020年1126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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