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临时羁押,2020年1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于某某、徐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于某某夫妇在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兰陵县南徐庄村自家承包地里违法建设一处楼房。2018年12月28日,兰陵县规划局认定徐某甲房屋系违法建设。 2019年7月17日9时许,兰陵县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卞庄街道工作人员、南徐庄村工作人员联合执法,到徐某甲、于某某家中张贴强制拆除通知书时,被告人徐某甲、于某某及徐某乙等人,聚集到二楼楼顶持砖头、酒瓶等物向工作人员投掷,将两名工作人员王某某、张某某砸伤,将王某某的手机屏幕砸坏(损失价值约100元)。工作人员欲将强制拆除通知书张贴在大门上时被其家中人员阻止。经鉴定,王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王某某、张某某出具谅解协议书,不再追究徐某甲、于某某、徐某丁、徐某丙、徐某乙妨害公务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甲、于某某、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徐某甲、于某某、徐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于某某、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京慧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269934966;被告人徐某乙现被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补查材料一宗;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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