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93年12月30日被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4月21日被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1日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5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伙同汤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熊某某(已判刑)、冯某某(已判刑)先后在南漳县城关镇、九集镇、清河管理区等地,采取撬门扭锁等手段,盗窃作案15次,盗得现金21650元,摩托车7辆、电视机2台、电脑2台、照相机1部、烟酒等物品,所盗现金及物品折款共计107095元。
1.2014年10月23日晚,汤某某开车带徐某甲、李某某、熊某某到南漳县九集镇龙门街道杨某某所开的“**超市”,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熊某某三人负责望风,徐某甲用液压钳将超市门锁撬坏后进入超市内,盗走香烟19条、白酒5箱、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及白酒价值为8160元。
2.2015年2月2日晚,汤某某开车带徐某甲、熊某某、冯某某到南漳县清河管理区雷家巷村彭某某商店前,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冯某某、熊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卷闸门,进入店内,将79条及10盒香烟、53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380元。
3.2015年2月20日1时许,汤某某开车带徐某甲、李某某、冯某某到南漳县九集镇梅园大道徐某乙的“**超市”,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用液压钳等工具将商店门撬坏后进入超市,将白酒5箱零4瓶、香烟13条、饮料6箱、现金4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395元。
4.2015年3月14日凌晨,徐某甲、李某某、汤某某、冯某某驾车到南漳县清河管理区雷家巷村毕某某家,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用液压钳将门锁剪断进入毕某某家,将毕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两辆摩托车盗走,后徐某甲又爬梯翻墙进入毕某某邻居彭某甲家,盗走照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及照相机总价值为4362元。
5.2015年3月19日晚,汤某某开车带徐某甲、李某某、冯某某到南漳县九集镇木林村汪某某的“**超市”,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用液压钳等工具将卷闸门撬开后进入超币,将73包香烟、2箱白酒、3箱红牛饮料、一只羊腿、一台吸尘器、现金45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855元。
6.2015年3月24日晚,汤某某开车带徐某甲、李某某、冯某某到南漳县九集镇郑家畈村宋某某家,趁四周无人,汤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搭木梯翻窗进入宋某某家,将一台液晶电视机、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
7.2015年4月11日晚,徐某甲、汤某某、李某某驾车到南漳县城关镇田家营村“钱某某超市”,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用液压钳等工具将卷闸门撬开进入超市,将108条香烟、现金5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2050元。
8.2015年4月23日晚,汤某某开车带徐某甲、李某某到南漳县城关镇舒向湾村周某甲的“**超市”,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用液压钳等工具将卷闸门撬开进入超市,将143条及20包香烟、一台平板电脑、现金4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8249元。
9.2015年4月28日晚,徐某甲、汤某某、李某某驾车到南漳县城关镇田家营村王某某的“**超市”,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用液压钳等工具将卷闸门撬开进入超市,将77条香烟、现金80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一个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2300元。
10.2015年5月2日凌晨,徐某甲、汤某某、李某某驾车到南漳县城关镇车家店村彭某乙的“**超市”,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用液压钳等工具将卷闸门撬开进入超市,将5000元现金盗走。
11.2015年5月7日晚12时许,徐某甲、汤某某、李某某驾车到南漳县城关镇临沮岗村二组李某某的“**超市”,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将超市防盗网撬开后翻窗入室,将400元现金、香烟3条盗走,后将余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嘉陵牌”175型正三轮摩托车、李某某的一辆“铃木牌”15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破案后追缴被盗摩托车返还余某某。经鉴定:余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600元。
12.2015年5月14日晚,汤某某开车带徐某甲、李某某到南漳县清河管理区黄连树村胡某某家,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用液压钳等工具将胡某某家卷闸门撬开,进入胡某某家,将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一辆踏板助力车、一件夹克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484元。
13.2015年5月24日晚,徐某甲、汤某某、李某某驾车到南漳县城关镇原农业技术推广站高某某家,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将防盗网撬开后,翻窗入室,将一台液晶电视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440元。
14.2015年5月27日凌晨,汤某某开车带徐某甲、李某某到南漳县九集镇郑家畈村陈某某家,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将陈某某家窗户撬开后,翻窗入室,将4箱零3瓶白酒、4条香烟、2壶香油、现金2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4750元。
15.2015年5月29日晚,汤某某开车带徐某甲、李某某到南漳县九集镇方庙村盘龙岗路段周某乙门面房前,趁四周无人,由汤某某、李某某负责望风,徐某甲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卷闸门进入室内,将周某乙停放在室内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10箱啤酒盗走。后将此摩托车以2000元低价销赃给刘某乙。破案后追缴被盗摩托车返还周某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420元。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丙、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徐某乙、李某某、周某乙、毕某某、胡某某、彭某甲、宋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周某甲、高某某、钱某某、王某某、彭某乙、余某某的陈述;4.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被告人徐某甲及同案犯汤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在南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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