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0********,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私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甲想购买便宜点的二手汽车,被告人徐某甲经联系位于江阴市**镇**路**号**汽车服务部王某某,发现之前自己卖至该处的一辆北京现代BH7****型北京现代牌汽车(牌照号苏D2****,徐某甲哥哥徐某乙名下)尚未交易出售,遂推荐给被害人陈某甲。
2020年9月19日下午,在被告人徐某甲、徐某甲老乡陈某乙(另行处理)陪同下,被害人陈某甲到王某某处以58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了该辆汽车,因被害人陈某甲不太敢上路于是由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汽车,当汽车开至江阴五洲国际小区附近时被害人陈某甲下车去还共享单车,趁此机会被告人徐某甲找了借口离开到常州市新北区**街道**路旁的**农贸市场**修理店阙某某处配置了一把汽车钥匙放在身上。
被告人徐某甲在帮被害人陈某甲把汽车停至常州市天宁区**路**花园**门口路边后,被害人陈某甲离开。被告人徐某甲随即返回用配置钥匙将该轿车开走。经鉴定,汽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赃物汽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物证照片;
2.发破案经过、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阚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8.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微信账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海峰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村**私房,联系电话1665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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