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准备去惠阳区**街道办**网吧,经过**号电脑桌时发现被害人汤某某的手机(经价格鉴定为2260.05元)放在桌上充电,顿起歹意将被害人的手机盗离现场。
2020年1月6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街道办**厂附近将徐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手机一部,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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